(2016)新28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与张友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张友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永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军,男,汉族。原审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永彪,男,汉族。上诉人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499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曾与上诉人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和静县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殊规定,故该案应由和静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并未提供双方存在约定管辖的证据。被上诉人张友军选择原审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