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X与申请人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特5号申请人:孔X,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无业,陕西省西安市人。申请人: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文妮,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孔X与申请人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樊世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孔X与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经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000元(陆千元);支付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完毕;申请人孔X和申请人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西安之茂酒店分公司同意此协议作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果,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