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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覃蔚富与陈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蔚富,陈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10号原告:覃蔚富,男,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陈付,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蔚富诉被告陈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覃蔚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蔚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元,由原告覃蔚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苑雯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