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远东与吴开勇、筠连县权林豪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远东,吴开勇,筠连县权林豪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高远东,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开勇,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筠连县权林豪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大雪山镇夏村均田组。法定代表人冯远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尹梦航(实际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筠连县权林豪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林权证号为:筠林证字(2014)第****090101号、第****110101号、第****110102号、第****110103号、第****120101号、第****120102号、第****130101号、第****130102号、第****130103号、第****130201号、第****130202号、第****130203号、第****130301号共计13本65宗林权予以轮候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