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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蒋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蒋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文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冉,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沈思兰,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桂洪喜。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德勤。委托代理人:赵建峰,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南蒋民初字第1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2599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2599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H73**、赣AH61**、赣AH63**和赣AH38**重型罐式货车四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丙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