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亦与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崔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王亦。委托代理人郁放华,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琼琼,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勤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506号12A08室。负责人侯生云,恒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大椿,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与被告恒勤公司、第三人崔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恒勤公司、第三人崔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亦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勤公司、第三人崔翼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撤回对被告恒勤公司、第三人崔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亦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