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秦德平土地处罚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秦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秦德平,男,汉族,住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未经批准占用合川区XX镇XX村4社土地569平方米(土地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15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处罚款,按每平方米33元计18777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告知被执行人对处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