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全与吴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全,吴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蔡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海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吴海林给付案件款及利息25760元,诉讼费用288.6元。本案申请标的26048.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048.6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28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全与被执行人吴海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