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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诉被告邢某、付某、杨某、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杨某,祁某,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邢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邢某,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杨某,男,75岁,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祁某,女,75岁,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付某,女,1939年9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邢某诉被告邢某、付某、杨某、祁某继承一案,原告邢某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