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础鲁门与韩龙、文金荣、卢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础鲁门,韩龙,文金荣,卢玉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11号原告吴础鲁门,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龙,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文金荣,女,37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玉花,女,7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础鲁门诉被告韩龙、文金荣、卢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龙、文金荣、卢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础鲁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础鲁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础鲁门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山审 判 员 陈永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