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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础鲁门与韩龙、文金荣、卢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础鲁门,韩龙,文金荣,卢玉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11号原告吴础鲁门,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龙,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文金荣,女,37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玉花,女,7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础鲁门诉被告韩龙、文金荣、卢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龙、文金荣、卢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础鲁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础鲁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础鲁门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山审 判 员  陈永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