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旭东申请执行孙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峰,男,原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峰在浩尔图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