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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旭东申请执行孙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峰,男,原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峰在浩尔图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