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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学术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术,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9891号原告张学术,居民。被告王伟,出生日期不详。原告张学术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建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宝坻区华苑东区院内经营福利彩票销售业务。被告系宝坻区供电局职工。2015年10月15日、16日,被告连续两次在原告处购买了10000多元的彩票并且当即结清了彩票款。同年10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27000元的彩票,被告称无现金结账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27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的还款日期为10月20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给付货款27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15年10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一份27000元的欠条。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彩票。2015年10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今从张学术买彩票27000元整(贰万柒仟元整),还款日期为10月20日(欠款2015.10.17日还款2015.10.20日)”的欠条,被告王伟在欠款人人处签名并捺印。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彩票款27000元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彩票,被告就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彩票款。被告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彩票款27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彩票款2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洪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