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五只与任建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只,任建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93号原告刘五只,男,1971年8月7日出生。被告任建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五只与被告任建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五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建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五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五只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甄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