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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藏法行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与洛桑其热、强巴、坚宗、久美、布洛、白玛德吉、巴桑殴珠、卓玛、晋美丹增、拉姆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藏法行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默克,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桑其热,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巴,女,1976年4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坚宗,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久美,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布洛,男,1967年1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玛德吉,女,1965年3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桑殴珠,男,1972年8月9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卓玛,女,1965年3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晋美旦增,男,1990年3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拉姆,女,1976年3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申请再审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洛桑其热、强巴、坚宗、久美、布洛、白玛德吉、巴桑殴珠、卓玛、晋美丹增、拉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佘 克 冰审判员 葛 春 霞审判员 钟 国 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仓决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