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1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某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内多次盗窃他人汽车上的反光镜片并藏匿在附近,然后在被害人车上留下写有“1557311****”手机号码的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后要求被害人向户名为郭某某的长沙银行账户(621446787310175XXXX)内汇款,确认被害人汇款后,再将反光镜镜片的藏匿位置告诉被害人。被告人郭某某共作案9次,盗窃金额价值共计268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公馆售楼部附近盗得被害人陈某的湘AK7X**奔驰S350L汽车左侧反光镜镜片并藏匿在附近的花坛,留下纸条等被害人陈某与其联系。被害人陈某联系后没有给被告人郭某某汇款。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1188元。2、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保利国际小区对面的湘江大道的路边盗得被害人林某的白色保时捷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及被害人胡某的浙D6XX**棕色宝马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中,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林某、胡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向其账户汇款1000元后找回反光镜镜片。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共计6385元。3、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保利国际小区对面的湘江大道的路边盗得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保时捷越野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中,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李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向其账户汇款3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1245元。4、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公馆对面的湘江大道边盗得被害人贺某某的湘AF2X**灰色凯迪拉克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贺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后向其账户汇款600元找回反光镜镜片。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3500元。5、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徐记海鲜对面的湘江大道路边盗得被害人周某的黑色宝马X6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周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向其账户汇款600元后找回反光镜镜片。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5140元。6、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杜甫江阁附近的湘江大道的路边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湘AKRX**奔驰GL450越野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树后,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罗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后没有向其汇款。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1205元。7、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公馆南面停车场盗得被害人田某的湘J90X**白色凯迪拉克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中,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田某没有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3500元。8、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杜甫江阁附近的湘江大道的路边盗得被害人钟某某的湘AQSX**奔驰ML350越野汽车右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花坛,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钟某某没有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1272元。9、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青少年宫门口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宝马521汽车左右两侧反光镜镜片并将反光镜藏匿在附近的报刊亭下,留下纸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被害人王红钢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向其汇款400元后找回反光镜镜片。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反光镜镜片价值3420元。2015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县星沙镇某网吧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同年5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50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1日,共应折抵刑期81日。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林某、胡某、李某、贺某某、周某、罗某某、田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