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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