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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青海、闫钧、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李青海,闫钧,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187号。负责人赵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钧,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紫坊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湘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青海、闫钧、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