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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芳与陈良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芳,陈良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96号原告俞芳,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邓中新,肥西县法律援中心律师。被告陈良君,女,汉族,1962年6月8日生,住肥西县。原告俞芳诉被告陈良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文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中新、被告陈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芳诉称,被告和原告住在一个地方,2012年至2013年,被告故意隐去真名变名称杨琴,以自己拥有大量的金钱和房产,骗取原告的信任,以诈骗的手段从原告俞芳处借走现金十多万。被告已构成诈骗罪,肥西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骗取原告现金53500元,其中俞贤芝5000元和俞玲3000元是俞芳担保,已由俞芳支付。法院以诈骗罪对陈良君给予刑事处罚且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良君立即偿还原告俞芳被陈良君骗取的借款(包含俞芳垫付的钱)共6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陈良君辩称,情况属实,是我借的。我请求每年偿还他们一万元,慢慢还。俞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问话笔录(加盖肥西县法院章),证明陈良君从原告处诈骗53500元;3、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陈良君从原告处诈骗53500元,陈良君诈骗俞贤芝5000元、俞玲3000元,由俞芳担保且俞芳已经偿还该两笔借款。陈良君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陈良君多次以“杨琴”名义通过诈骗方式向俞芳借款,其中2012年11月4日骗取10000元;2013年1月28日骗取5000元;2013年2月4日骗取5000元;2013年2月20日骗取4000元;2013年3月8日骗取10000元;2013年3月20日骗取一笔3000元和一笔2000元;2013年3月21日骗取2000元;2013年3月25日骗取5000元;2013年4月1日骗取3000元;2013年4月12日骗取2000元;2013年4月14日骗取2000元;2013年4月18日骗取500元,共骗得53500元。此外,陈良君骗得俞芳为其提供担保,于2013年3月11日从俞贤芝处骗取5000元,于2013年4月4日从俞玲处骗取3000元。(2014)肥西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对陈良君进行刑事处罚,陈良君已在服刑中。上述事实有被告予以认可的问话笔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陈良君因诈骗罪所骗取之赃款本应在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予以追缴,但目前未予追缴以致俞芳就该款项诉至本院,本院对本案已经依法受理,应当依法裁判。陈良君因诈骗俞芳53500元构成诈骗罪,其当庭陈述未归还该款项,依法应当对其诈骗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故俞芳要求陈良君返还非法所得53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俞芳称陈良君骗取其担保从俞贤芝处骗取5000元,从俞玲处骗取3000元,此款项已由俞芳代为偿还俞贤芝与俞玲,陈良君对此予以认可;现俞芳主张向陈良君主张追偿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俞芳6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被告陈良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