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华琴与郑光瑜、郑光金、郑登祥、吴美源、邱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琴,郑光瑜,郑光金,郑登祥,吴美源,邱初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72号原告方华琴,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郑光瑜,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郑光金,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郑登祥,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吴美源,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邱初堂,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琴与被告郑光瑜、郑光金、郑登祥、吴美源、邱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方华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方华琴负担。审判员 邓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