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曹友清、周乐惠与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清,周乐惠,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80号原告曹友清,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周乐惠,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金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友清、周乐惠诉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友清、周乐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友清、周乐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曹椰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516047**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担保人曹椰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AW5**迷你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间由担保人曹椰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