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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魏德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魏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德武,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铁军与魏德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标的物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第2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