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金仓与兰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仓,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仓,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兰斌,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吴金仓与被执行人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兰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兰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斌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水信用社内存款100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