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卢万荣与江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万荣,江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卢万荣,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国胜,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卢万荣申请执行江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共借原告50000元,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月底之前还原告800元,直到还完为止。如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国胜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卢万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6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国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6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