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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生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生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87号原告: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杨熙博。被告:洪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生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生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生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