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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石遂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华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郑州万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