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与林业飞、李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林业飞,李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德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职员。被告林业飞,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李艳红,女,1981年1月22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被告林业飞、李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业飞、李艳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