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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秀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秀琼,陈秀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易秀琼,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秀炳,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易秀琼和被执行人陈秀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秀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秀炳的银行存款112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