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通金与伍伟荣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通金,伍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通金,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伟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陈通金因与被申请人伍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通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自2007年6月开始,伍伟荣多次向申请人购买棉纱。截至2008年4月10日,双方经过对数,确认伍伟荣尚欠申请人货款59593元,为此,伍伟荣立有《欠条》一张。而关于伍伟荣的身份认定问题,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认定涉案《欠条》上的“伍伟荣”就是本案被申请人。综上,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1.撤销二审裁定;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9593元及相应的利息(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一、二、再审的诉讼费和公告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陈通金为证明伍伟荣作为本案被告是明确的,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①伍伟荣的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伍伟荣的身份信息和户籍地址:广州市。②伍淑宜(伍伟荣的妻子)的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伍淑宜的身份信息和户籍地址:广州市。③伍伟荣与伍淑宜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2015)字第00246号】,显示其二人的结婚登记日期为2002年X月X日。④广州市兆能服装纺织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9日;郑月英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郑月英和伍淑宜,各持股50%;该公司因未接受年检,于2010年11月26日被吊销。⑤湛剑辉(出租人)与伍伟荣、郑月英(承租人)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的《增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伍伟荣、郑月英承租的厂房地址就是广州市兆能服装纺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⑥广州市兆能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对数单,显示的内容为:2007年7月至8月共8单,合计应付款110580元正,另加8409元。落款是广州市兆能服装纺织有限公司的公司章和伍伟荣的个人签名。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是以陈通金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为由,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陈通金的起诉。故本案现阶段审查的焦点是陈通金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根据陈通金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上述证据,在本案立案登记环节上,其将伍伟荣列为本案被告,在形式要件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二审裁定以陈通金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陈通金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虽然陈通金在一审法院(2009)增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案中,因提供错误的被告(伍伟荣)资料导致该案最终无法执行,其又在该案再审阶段撤回对该案的起诉,造成一定的诉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陈通金对被告身份信息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再行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受诉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予以立案。综上所述,陈通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