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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李晓洁、杜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红,李晓洁,杜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47号原告胡小红。被告李晓洁。被告杜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诉被告李晓洁、杜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晓洁、杜亚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