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李晓洁、杜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红,李晓洁,杜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47号原告胡小红。被告李晓洁。被告杜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诉被告李晓洁、杜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晓洁、杜亚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