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玉怀与高传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怀,高传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高玉怀,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卢书超,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传达,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刚,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怀与被告高传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怀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玉怀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