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玉怀与高传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怀,高传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高玉怀,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卢书超,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传达,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刚,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怀与被告高传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怀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玉怀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