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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史中辉与黄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中辉,黄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14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史中辉,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黄蕾,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史中辉诉被告黄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史中辉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蕾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蕾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上述两套房屋均系动迁安置房,暂不符合处置变现条件;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蕾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权予以处置变现。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实地执行,并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2016年1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同年1月27日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史中辉与被执行人黄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