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孔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原告孔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郭某丙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杰克缝纫机16台、烫台1台、裁剪桌1张、童装1500件、车牌号为浙J×××××号车辆进行分割。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军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孔某与被告郭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1份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