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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天津市宁河县永亮模板租赁站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天津市宁河县永亮模板租赁站,倪跃亭,河北省秦皇岛市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王步新,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永亮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贸易开发区木材市场永亮模板租赁站院内。代表人王术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光,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跃亭,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原审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褚桂萍,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永亮模板租赁站、原审被告倪跃亭、原审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泽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毛 涵二O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