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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某某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与一自称李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和一名为石某的女子(身份不祥,在逃)商议利用信用卡诈骗钱财。自称李某的男子交给马某某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和被害人兰某某的电话号码,让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害人兰某某。双方联系后,被告人马某某承诺被害人帮忙给信用卡还款20000元就给其300元好处费。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二人在本世纪碑林区万达广场附近见面,被害人兰某某按照约定用自己的手机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给马某某提供的光大银行卡汇去20000元。后被害人向被告人马某某索要20300元时,发现该光大银行卡已被注销,而此时名为石某的女子打电话给马某某询问得知被害人已经刷卡后让被告人逃离。被害人兰某某遂发现受骗,将被告人马某某控制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资料、通话记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马某某讯问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