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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树君、李廷英等与文统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统佳,林树君,李廷英,吕寿光,吕静,吕寿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文统佳,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树君,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廷英,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寿光,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寿全,农民。上诉人文统佳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统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统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文统佳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文统佳负担,本院退回50元给上诉人文统佳。审 判 长 谭 政审 判 员 钟 雄代理审判员 蒋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