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小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88号罪犯杨小朋,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泰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小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24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杨小朋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杨小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小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79.9分,获得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