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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吴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