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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海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24号罪犯杨海廷,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海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