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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珍与被告南京鸿益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南京鸿益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239号原告王珍,女,汉族,1992年4月15日生。被告南京鸿益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江家村20-3号。法定代表人邓玲。本院受理原告王珍诉被告南京鸿益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益天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鸿益天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鸿益天达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江家村20-3号,原告王珍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