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与长春长红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长春长红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长红制药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申请执行(2015)二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