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隆泓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圣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隆泓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圣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14号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凤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隆泓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波,经理。被告于圣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隆泓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圣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退还原告承德市腾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