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44-2号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资中县重龙镇滨江路61号金山银座1号楼2-2-3号。法定代表人郑朝晖。委托代理人辜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45.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022.95元,由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的人民币61022.96元,退还给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能熊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王昆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