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82号罪犯李晗真,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晗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30日止),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晗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李晗真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服刑期间年消费明显过高,却不积极履行罚金,亦未退赔赃款,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晗真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7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