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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7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熊娟云与周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熊娟云,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799-1号申请执行人:熊娟云。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峰。本院在执行熊娟云与周峰(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7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周峰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