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7号原告:徐某,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长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