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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孔庆荣与牟忠臣牟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荣,牟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孔庆荣,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祁志军,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牟忠臣,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孔庆荣与牟忠臣牟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牟忠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孔庆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原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