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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刘志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刘志勇,胡杏梅,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76号。负责人张名重,行长。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志勇,男,汉族,汉川市人。被申请人胡杏梅,女,汉族,汉川市人。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建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雄,总经理。2015年04月13日,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借款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45.7万美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5.50515%,超过还款日期利率按8.25773%年息计算,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抵押等内容。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以名下的396台(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上述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债权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了机器设备抵押手续,申请人己向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贷款145.7万美元。201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以位于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中包含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新河1400466号、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新河14004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川国用2014第069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债权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贷款145.7万美元。上述借款逾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余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拖欠未还。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刘志勇、胡杏梅、汉川市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湖北泰通庆皮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