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荣俊涛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刘玲,荣俊涛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修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荣俊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荣俊涛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二期*号楼***号房屋,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玲、荣俊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二期*#楼***室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号、201001****号);对担保人庄某某、赵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阜阳市颍东区北京路**#法院家属楼***室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111****号、20111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才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