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艾桂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艾桂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15号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652989-4。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艾桂伟,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300-7。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桂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款已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兴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