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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芳梅与朱振成、朱松涛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梅,朱振成,朱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梅,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振成,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松涛,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刘芳梅申请执行朱振成、朱松涛人格权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芳梅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的(2015)太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1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 清 印 来源: